範疇一、二、三
Scope 1 / 2 / 3
GHG Protocol 的排放分類:直接排放、外購能源間接排放、其他所有間接排放。
範疇一是組織直接控制的排放源;範疇二是外購電力、蒸汽等能源在他處產生的排放;範疇三是價值鏈上下游的其他間接排放,包含採購商品、員工通勤、上下游運輸、產品使用與廢棄。
最常見的誤解
「範疇三太難所以可以不算」在法規上目前成立,但供應鏈客戶要的往往正是範疇三——你的排放是客戶的範疇三,他要達成目標就會回頭要你的數字。
在台灣
台灣法定盤查以範疇一、二為主體;範疇三多為自願揭露或因客戶要求而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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