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黎協定第六條
Article 6也稱:國際碳市場機制、6.2 / 6.4 機制
巴黎協定下國家之間合作減量與交易減量成果的規則。
白話說明
第六條之二是國家間的雙邊合作轉移;第六條之四是集中式的減量機制,承接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的角色。國際碳權能否計入國家目標,看的是這一條。
最常見的誤解
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已由第六條機制承接——考試與實務上「巴黎協定下的市場機制」指的是第六條,不是 CDM。
在台灣
台灣不是締約方,無法直接參與第六條的國際機制;國內減量額度自成體系,目前與國際機制不互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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